台州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5017号
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聚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甲南大道东端**集聚区行政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计6755元,由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法官发官助理
书 记 员 章 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