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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5017号 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聚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甲南大道东端**集聚区行政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计6755元,由原告台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法官发官助理 书 记 员 章  玲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