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锐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锐光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执324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锐光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2239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