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民初3552号
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号三阳商厦*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37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即原告,下同)拟委托承包人(即被告,下同)承担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土建类施工,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合同全部内容。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5500000元整。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被告,下同)相关设备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5日内,支付工程款的2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延期15天罚款50万元;延期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内容。以上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完成任何工程施工。现经原告核实被告无承接电力施工工程的施工资质,且早在2018年初被告就撤走了相关施工人员,无任何工作人员在工地上施工,未形成合格有效的工程量。2017年11月24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工程进度,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具备履行电力施工合同的所需资质,被告成立于2003年10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4755452347Q,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1303808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009-2005(1/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2】005333-2/2。于2017年10月28日与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香河县西联建材城光伏接入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5500000元,计划工期从2017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出示被告的上述有效证件,被告具备承接电力施工工程的资质,原告主张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被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形成有效工程量,不存在未开工的事实。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完成设备入场工作,原告一直拖延支付第一笔费用,被告多次催促后方于2017年11月24日完成第一笔付款;被告收到款项后第二日安排开工,为完成施工及做好后期的施工准备,被告公司添置、更新、维护、保养、运送设备,派遣管理和施工人员,采购施工所需物料,不断往返于***与香河之间,至停工时止、被告施工的总投入已达1580000余元。施工长度1.8公里。原告主张被告未安排人员施工,未形成合格有效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与第三方三强公司就永久占地费发生争议,迟迟不能解决,导致不能正常施工断断续续,影响工程进度,并最终导致施工停滞,为降低损失,被告公司无奈于2018年3月底安排人员及设备撤场。被告为履行该合同实际支出已远远超出原告前期支付的费用,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赔偿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具备承接电力施工工程所需的资质,并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原告以不具备合法资质及未开展任何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137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即原告,下同)拟委托承包人(即被告,下同)承担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施工总承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土建类施工,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合同全部内容。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5500000元整。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被告,下同)相关设备到场并施工,形成部分工程量,后因原告与第三方公司就永久占地费发生争议,迟迟不能解决,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影响工程进度,并最终导致施工停滞,项目现已取消。2017年11月24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350000元。
另查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4755452347Q,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1303808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1-3-00009-2005(1/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2】005333-2/2。具有承包该工程的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文书、资质证书、许可证、现场施工照片、微信记录、出库单、施工日志、工资表、缴纳土地费及复函、土地补偿协议、对账单、微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河北香河县西联建材城3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入场施工并完成一定工作量,有施工照片、日志等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诉称被告无施工资质,但被告提交了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证可以证实,被告具有施工资质,并依约履行合同,原告主张无效以及返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庭审中提出与湖南六建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问题,但原告与湖南六建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是本案审查范围,与本案无关。更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38元由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