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4民初3552号
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香河县联建材城,原被告合同施工地为香河县,故依法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利达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一九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海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