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3执恢221号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川1403执81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借款本息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16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14045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