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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322行初12号 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云巷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釜江大道中段309号。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