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322行初12号
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云巷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釜江大道中段309号。
负责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海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