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030号
原告:西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苗
书 记 员 刘 蒙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