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粝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6民初19212号 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许粝文,男。 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粝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被告许粝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7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原告从未招聘录用过被告,被告在劳动***审中称其由原告项目经理***招聘录用,为该项目的安全员,却无法提供任何招聘录用资料,不了解原告的招聘流程,不清楚自己所属部门,不知道原告公司的部门设置及任何一位同事姓名,而事实上原告项目经理也并无任何招聘录用权限,原告所有项目人员均为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录用,有正规的招聘流程和渠道,该项目的安全员亦不是被告。其次,被告在***审中称原告向其支付了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12月8日的工资,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安排过任何有报酬的劳动。再次,被告在***审中称原告不对其进行考勤,工资“一口价”,没有薪酬体系,被告在离开项目工地时也从未想过要向原告告知。而原告作为一家正规的国有企业,有明确的劳动规章制度及薪酬考核体系,并适用于所有员工,被告在表述说明原告未对其进行过任何规章制度的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具备隶属关系。再次,被告提供的业务办理委托书中载明“委托工作人员许粝文办理宽带业务”仅仅是因为被告的劳务队住在原告搭建的临建中,原告项目经理因工作忙碌请被告帮忙办理所出具,办理宽带也并非原告项目的业务范围,而该委托书内容是为能够办理该业务而按照电信公司要求所写。最后,被告作为劳务队人员参加监理例会十分正常,根据原告的管理要求及现场施工、整改等方面均可参加监理例会,而作为项目的劳务队人员因无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签署栏只能签总包单位名称,故以此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不符合建筑领域的实际特点的。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无依据,故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许粝文辩称:首先,对公司不认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原告项目部工作,工作职务是安全员;其次,其实际参加了工作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最后,其工作职务是安全员,工作内容仅仅是对工作安全负责,公司委托其去办理宽带,委托书上盖有原告公司的项目公章,都足以证明其和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承建川藏物流(旅游)产业建设项目1号地块智慧物流中心项目,于2020年7月8日成立川藏物流园项目部,*****为项目经理、***为安全负责人等8人为项目部各项负责人。2020年7月,原告独资出资成立“西安智行众合劳务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4日注册成立,下称:智行众合公司)。同年7月10日,该智行众合公司将其承接的框架主体工程分解为“钢筋工程”和“砼劳务工程”,分别转包给**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同年7月15日,原告与智行众合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智行众合公司承接上述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2020年7月11日,被告经**推荐,与原告项目经理***商谈工作,同年8月7日,该项目部推荐被告参加了在西安市长安区西京学院的“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后被告经常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参加由原告项目总监***主持项目部监理例会,并履行该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同年8月15日,原告向天全电信分公司出具业务办理委托书,载明被告为其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元月,原告在发放工资时,将被告工资造册于**工程队,被告不同意未签字。2021年2月9日,智行众合公司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工资24268元。2021年5月27日,被告向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被申请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2月10日的工资16972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0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的社会保险或补偿由申请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金额5789元;4.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其车辆被项目使用的补贴7000元。2021年7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2021﹞48号-1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许粝文与被申请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7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被告无异议,原告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雅安市2020年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33元/月。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川藏物流园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2020年6月招聘公告、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分包人**制作的工资发放表、***审笔录、智行众合公司工商档案等,被告提交的业务办理委托书、监理例会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准考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虽未经原告正式招聘,但经该项目分包人**推荐,与原告项目部经理商谈后,原告即推荐被告进行安全管理考试,后被告遂经常以原告公司名义参与原告项目部监理例会,履行该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且原告出具委托书承认被告为其工作人员,被告亦认为系为原告工作,故在原告将其划归**工程队人员时被告拒绝签字认领工资,原告主张被告系**工程队委派的安全员参加会议,没有证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被告付出的劳动是原告项目部的职责组成部分,故应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该项目结束后双方互不相找,被告提出2021年2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亦无异议,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可视为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使用被告的意图和事实,却主观地将被告划归分包人**和分包单位智行众合公司支付工资,逃避劳动用工责任,应当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因被告不能证明其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标准,故可参照雅安市2020年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633元/月标准计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从其入职满30日后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798元(5633元/月×6个月)。故,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许粝文与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许粝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798元; 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