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立新,西安金池圣商贸有限公司,**等与陕西金池圣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2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14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金池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W65M2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立新,男,1971年0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审被告:陕西金池圣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W1048L。 法定代表人:**,公司该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池圣商贸有限公司、关立新、**因与原审被告陕西金池圣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池圣商贸有限公司、关立新、**虽均递交了上诉状,但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池圣商贸有限公司、关立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