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9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雅安市天全县小河乡沙坪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2层4419号。
法定代笔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融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案款343868.93元、违约金3541元、律师费20300元、迟延履行金、受理费7625元,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机关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3月12日轮候查封;通过网络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过小,现已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