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与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终4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兆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远,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以下简称黑色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2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广源发公司主张的因其与黑色金属公司所签合同解除,而给广源发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22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潘 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