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3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兆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色金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色金属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67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依法驳回广源发公司要求黑色金属公司支付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广源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一、一审法院始终未就广源发公司是否按《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的义务提供了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及已提供的施工图纸是否符合《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特别约定要求等关键事实进行审理。实际广源发公司违约在先,未履行《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义务。(一)广源发公司并未按合同特别约定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非一般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为保证黑色金属公司能够在2016年11月供暖季开始供暖,双方就该合同进行了特别约定,并书面形式写入该合同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条款,根据该合同第5.1条的约定,广源发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根据双方特别约定条款,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及全面的工程图纸是广源发公司应当履行的两项重要合同义务,缺一不可。广源发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虽曾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1份《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采暖燃煤锅炉替换工程方案书》,但该方案书的内容仅为项目报价及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并不包含与锅炉房改造方案有关的任何内容。一审法院对《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条款中重要的事实未予核查,在广源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概况认定广源发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二)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不符合《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1条的要求,该条对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应满足的要求约定的很明确、详细,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但实际从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内容来看,只有系统原理图、基础布置平面图、管道布置平面图、电缆桥架布置平面图。而且上述图纸仅是施工示意图,图纸内容极其简单粗糙,未附任何施工说明和设计说明,与约定的明确要求严重不符,根本无法安排施工。为证明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要求,黑色金属公司在一审中补充提供了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就案涉煤改气工程最终出具的图纸,该图纸共包含热力、电气、自控、土建四部分,就图纸而言,共有:1.热力部分:热力系统流程图、锅炉房设备布置平面图、锅炉房设备1-1剖面图、锅炉房管道布置平面图、灭火器布置平面图、采暖平面布置平面图;2.电气部分:锅炉房照明平面图、锅炉房配电平面图、锅炉房弱电平面图、强弱电系统图及设备材料表;3.自控部分:控制系统拓扑图、控制系统供电系统图、热力系统PID图;4.土建部分:锅炉房平面图、立面图、室内装修做法表、锅炉房新增墙体结构图、锅炉房新增4.500米板结构图以及软水器、排水泵、水箱等设备基础平面图等,并且每部分的图纸前都附有详细的“设计说明”和“施工说明”,也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及“主要设备明细表”、“工艺系统材料明细表”等。该图纸才是符合《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特别约定要求的,广源发公司本应提供的图纸。但一审判决中对黑色金属公司提供的该份证据只字未提,未给予任何回应;(三)一审法院在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时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是否符合约定,进而将双方关于图纸是否符合约定的分歧集中于“总体改造方案是否包含土建部分”,并认为合同对此处约定不明。首先,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及全面的工程图纸是广源发公司同时应当履行的两项合同义务,是并列关系,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因为广源发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提供总体改造方案,所以无需再对“广源发公司提供的总体改造方案是否包含土建部分”这一事实进行认定。实际上,一审法院对“广源发公司是否履行了提供总体改造方案义务”这一关键的、明显对广源发公司不利的事实未展开法庭调查,严重偏袒广源发公司。其次,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关于图纸的争议绝非图纸的内容是否应当包含土建部分这一点,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内容粗糙,只是示意图,根本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关于广源发公司提供的方案及图纸是否应包含土建部分的设计,黑色金属公司认为,即使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锅炉房总体改造必然涉及锅炉房的拆除或新建以及锅炉与原有供水、回水、补水、污水排放等管线及相应基础支架、燃气管线、电力的联接设计方案,即图纸及方案均必然包含对土建部分的设计。而且燃气供暖锅炉是专用设备,只有与燃气管线、供水及回水管线等装置有效联通才能实现其供暖功能。而锅炉的燃气进气位置(接口数量、高度及相对位置、管径、联接方式方法等等)、锅炉本身安装参数(运转所需要的进水口、出水口、补水口的数量、与锅炉基底的相对高度及位置、管径、联接方式等等)、锅炉自身的重量及地基承重要求等等(水泥基础做多厚、多大面积,锅炉检修所需要的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数量等等),是广源发公司必须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的重要技术数据。《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对此约定得很明确,并不存在任何歧义。另外需强调,《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1条对广源发公司应提供方案及图纸的期限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2016年10月15日前)。广源发公司并未在该期限内提供总体改造方案,也未在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已构成违约并造成黑色金属公司2016年至2017年整个供暖季未能供暖、全体职工受冻。在广源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黑色金属公司有权另寻第三方完成案涉工程,事实上2017年3月才另寻第三方泛华公司重做,已给广源发公司足够的宽限时间,不存在违约。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广源发公司向方快公司订购的锅炉系其与我公司签订合同项下之锅炉”。广源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其与方快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快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黑色金属公司认为,在方快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假设该销售合同是真实的,从该合同来看,广源发公司向方快公司购买的锅炉也非其与黑色金属公司在《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安装的锅炉。《销售合同》中的标的产品名称为“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规则型号为WNS1.4-1.0/115(95)/70-YQN。而案涉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规格型号为WNS1.4-l.0-95/70-YQ。从黑色金属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即方快公司的宣传页来看,115/70与95/70所代表的产品的能源消耗量及尺寸也不同。也就是说,广源发公司已向方快公司购买的锅炉并非为黑色金属公司订购。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广源发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6年,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锅炉”。其作为锅炉的长期销售者,销售对象必然不止黑色金属公司一家。结合上述广源发公司向方快公司订购的锅炉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不能排除该锅炉系为其他第三方所订购。一审法院无视黑色金属公司提出《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与《销售合同》中型号不一致非为黑色金属公司订购锅炉的严重质疑,用广源发公司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合同相关订金,错误认定广源发公司所谓的损失,是严重错误,应予以纠正。三、广源发公司并未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确定存在的。广源发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是否确定存在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之一。广源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一份方快公司出具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证据应属于证人证言。方快公司作为证人,除因健康、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及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一审法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给广源发公司足够的时间安排证人出庭事宜,但证人仍未到庭。黑色金属公司认为,在方快公司无正当事由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该证据系“伪证”的可能,即使一审法院通过函件的形式核实,也不能排除广源发公司与方快公司恶意串通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广源发公司在本案一直未提供方快公司为其开具的发票,而方快公司在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也未进一步提供缴税凭证证明该款项确实未作回退处理。黑色金属公司认为,广源发公司在本案中依然未证明所谓的损失是确定存在的损失。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黑色金属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源发公司辩称:一、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是《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广源发公司就是负责锅炉的采购与安装,《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把广源发公司的权利、义务写得很清楚。二、黑色金属公司说广源发公司的图纸不符合约定。《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7条说的很明确,涉案工程的图纸要经过北京市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检测是否符合施工的要求,但是真空热水机组是不需要备案跟检测的。在安装之前,广源发公司要将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一并报到北京市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备案,备案通过以后才能安装。广源发公司报装后通过验收,并取得运营证以后才能点火和使用。三、黑色金属公司与广源发公司签订合同是在2016年9月底,黑色金属公司提交的图纸是2017年4月22日才设计出来,在此之前,黑色金属公司并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跟广源发公司沟通取消合同。但是到了2017年5月广源发公司联系安装时,黑色金属公司才说锅炉已经安装完了。四、《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5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投标书中具体要求,负责锅炉到达现场前的土建施工”,因此广源发公司不含土建。五、关于黑色金属公司对广源发公司130000定金款不予退回的主张,一审法院已经查得很清楚了。在一审诉讼期间,涉案工程还有一个仓储费的问题。
广源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广源发公司和黑色金属公司之间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2.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为黑色金属公司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用3000元、交通费用2500元;3.诉讼费用由黑色金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乙方)与黑色金属公司(甲方)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安装两台2吨河南安阳方快公司生产的WNS1.4-1.0-95/70-YQ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施工内容及方式: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二台燃气供暖锅炉的安装施工,内容如下:1.1锅炉本体安装,二台,型号:WNS1.4-1.0-95/70-YQ;1.2锅炉辅机:燃烧机、冷凝器、控制柜、烟气再循环;1.3锅炉电路系统安装;1.4锅炉管道(锅炉间范围之内)、烟道制作安装连接;1.5随机交付: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提供竣工图。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本次锅炉本体及辅机的采购安装总造价为693000元。付款方式为:3.1锅炉本体到达甲方厂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420000元;3.2锅炉安装完毕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及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对锅炉环保测试(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mg/m3)报告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33000元;3.3质量保证期:壹年。3.4质量保证金:40000元,保修期结束且锅炉无任何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3.5本合同第四条(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为上述付款方式的先决条件。四、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安装施工期限15日。五、双方特别约定:5.1乙方负责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5.2本工程施工安全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应做好自身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设备等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3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用水、用电,协调进出等问题;5.4乙方保障工程质量,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5.5甲方根据乙方投标书中具体要求,负责锅炉到达现场前的土建施工;5.6乙方承诺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每延误一日完工,则自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人民币;5.7乙方负责锅炉报装、报检(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并承担相应报装、报检及相应检验费用;5.8乙方承诺此项工程设备费用开具17%增值税发票,安装费用开具11%增值税发票;5.9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司炉人员培训。
为按黑色金属公司要求购买锅炉,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需方)与方快公司(供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一、标的物、价款:产品名称: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规则型号:WNS1.4-1.0/115(95)/70-YQN,单位:套,数量:2,其中含锅炉PLC嵌入式控制系统V2.0,小计41626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需方支付定金30%(¥124878),提货前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广源发公司表示锅炉系定制产品,无法退货;黑色金属公司称广源发公司系专门销售锅炉的卖家,可以二次销售锅炉或者退货,广源发公司不存在损失。
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方快公司汇入锅炉款130000元。
2016年10月,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交付了安装涉案锅炉的图纸。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员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经理:您好!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采暖燃煤锅炉替换工程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13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黑色金属公司锅炉房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25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北京广源发黑色金属公司项目图纸及报价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27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北京广源发黑色金属公司项目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
2016年12月1日,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2016年9月30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合同中第四项约定:“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将锅炉生产完毕,由于贵方施工进度计划改变,现暂不需要锅炉进场,具体进场时间待贵方另行通知,特此确认。
广源发公司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施工类别为安装、改造,级别为3,方位/参数为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黑色金属公司称,双方约定由广源发公司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带土建部分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包括土建部分,无法满足立项要求和施工要求,黑色金属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广源发公司仍不提交符合要求的图纸,无奈之下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5月找了其他家购买了锅炉,建筑了锅炉房。广源发公司称双方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不包括土建部分,广源发公司负责购买锅炉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从未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
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本案原审起诉材料。
方快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份证明载明:“广源发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订购‘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交货时间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向我司付款130000元(含约定之定金124878元和预付增加配件及运费)。我司按时将合同约定之锅炉生产完毕,但广源发公司迟迟未予提货。双方协商如下:《销售合同》解除;已生产的约定锅炉作退货处理;广源发公司已向我司汇款的130000元不退,用以抵作赔偿我司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折旧(至2017年8月1日止)、按约收取的逾期(至2017年8月1日止)提货仓储费等];超过130000元部分的损失我司放弃追究!双方就此《销售合同》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当事人对广源发公司提交的图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黑色金属公司认为广源发公司提交的图纸不详细,不全面,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广源发公司称双方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不包括土建部分,广源发公司仅负责购买锅炉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称双方约定由广源发公司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带土建部分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磋商、善意履约。但黑色金属公司在广源发公司提供了图纸后,并未告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及存在何种问题,而是在明知广源发公司已经购买了锅炉的情况下,仍擅自违约,选择其他单位购买和安装锅炉,导致广源发公司因购买锅炉支出了费用,产生了实际损失,黑色金属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现因黑色金属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广源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黑色金属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于黑色金属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广源发公司提交方快公司出具的证明,其支付给方快公司的130000元,方快公司不予退还,此为广源发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广源发公司要求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其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源发公司主张赔偿其为黑色金属公司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用和交通费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解除;二、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三、驳回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广源发公司是否履行了《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1条项下的义务;2.一审判决认定的广源发公司的损失是否正确。
对于争议焦点一,黑色金属公司(甲方)与广源发公司(乙方)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1条约定:“乙方负责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在诉讼期间,黑色金属公司自认收到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工程图纸,但认为该工程图纸不符合前述约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广源发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前述合同约定的义务,现黑色金属公司主张广源发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在合同并未对工程图纸的具体状态进行约定,且黑色金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对广源发公司已提供的工程图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黑色金属公司关于广源发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合同约定义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中约定的锅炉数量、品牌与广源发公司于同日与案外人方快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一致。《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中约定的锅炉型号为“WNS1.4-1.0-95/70-YQ”,而《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锅炉型号为“WNS1.4-1.0/115(95)/70-YQN”,前述型号的表述存在差别,但广源发公司对于前述表述的差别进行了解释,本院结合《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JB/T1626-2002)认为广源发公司的解释符合实际,具有合理性,故本院认为广源发公司系为履行其与黑色金属公司之间《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而与案外人方快锅炉公司签订了该《销售合同》。
对于具体损失的金额,在一审审理期间方快公司出具《证明》对广源发公司的损失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鉴于前述规定,一审法院向方快公司出具协助调查函,对《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一审法院依据前述规定所进行的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黑色金属公司所提出的方快公司无正当事由拒绝出庭,不能排除《证明》存在“伪证”可能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黑色金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君
审 判 员  胡 君
审 判 员  潘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 靓
书 记 员  贾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