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5民初22732号
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兆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远,男,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瑕,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与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以下简称:黑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源发公司、被告黑色金属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源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广源发公司和黑色金属公司之间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2.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为黑色金属公司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用3000元、交通费用2500元(人工费用5天600元一天,交通费用5天每天500元);3.诉讼费用由黑色金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693000元,广源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制作工程方案、出具施工图纸、定做锅炉等工作内容。广源发公司在锅炉设备按时定做完成后,多次催促黑色金属公司执行合同,但黑色金属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2017年7月份,广源发公司发现黑色金属公司已毁约,黑色金属公司已与第三方签约。广源发公司知情后与黑色金属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未果。黑色金属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源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广源发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黑色金属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一、广源发公司未履行合同第5条约定义务,已构成实质违约。黑色金属公司与广源发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第3.5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第四条(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为上述付款方式的先决条件”。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第5.1款明确约定“广源发公司负责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广源发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黑色金属公司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广源发公司违约在先,是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的根源。亦即,(1)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的方案是“燃煤锅炉替换方案”,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2)广源发公司没有设计资质,所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工程监理条件,无法满足黑色金属公司施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广源发公司请求“终止买卖合同,赔偿广源发公司定制锅炉设备定金款130000元”与广源发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符。黑色金属公司与广源发公司签订的“有特别约定条件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未就广源发公司如何履行“委托采购义务”做出约定,广源发公司支付或收取所退回的往来款项与黑色金属公司无关。三、广源发公司主张赔偿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交通费共计5500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四、广源发公司提供其与第三方方快公司签订的合同因第三方并没有到庭,无法核实真实性,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型号与原、被告约定的产品型号不一致。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锅炉型号是WNS1.4-1.0-95/70-YQ,广源发公司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上锅炉型号和上述不符。从第三方公司的宣传网页可见其生产的锅炉具有明确的具体型号,原、被告约定合同型号与和第三方宣传也的型号也可以对应,说明广源发公司所谓的和第三方公司购买锅炉和黑色金属公司无任何关联。锅炉是种类物,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是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即使退一步讲,广源发公司确实有购买某一型号锅炉,也可以进行二此销售,广源发公司并没有任何损失,广源发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方公司拒绝返还该锅炉款,该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是不确定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黑色金属公司对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往来邮件复印件、工作联系单、许可证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广源发公司对黑色金属公司提交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图纸、宣传册的真实性均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广源发公司提交的客户回单,证明广源发公司为黑色金属公司定制锅炉给锅炉厂家汇款的定金。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称该笔130000元定金汇款与合同约定的定金金额124878元不符。广源发公司称之所以支付130000元是因为锅炉运到北京要按照北京环保排放标准增加一个控制器的标志,加上空运运费,所以厂家要求广源发公司支付130000元。经核对原件,虽然汇款金额与锅炉销售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完全一致,但并未超出货款的范围,广源发公司也进行了合理的解释,黑色金属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汇款与锅炉销售合同无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2.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邮件记录,证明广源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但未否认其公司邮箱。经当庭登陆广源发公司手机版邮箱进行核实,故本院对当庭核实的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锅炉销售合同,证明广源发公司已经和锅炉制造厂家为锅炉购置安装合同订货。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称广源发公司订购的锅炉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合同及宣传册记载的是“WNS1.4-1.0-95/70-YQ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广源发公司购买的是“WNS1.4-1.0/115(95)/70-YQN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广源发公司称其系按合同约定购买的同种锅炉,WNS是锅炉型号,“1.4”是锅炉功率,“1.0”是十公斤的工作压力,“115”和“95”都属于出水温度,“70”是锅炉回水温度,Y是燃油燃烧材质,Q是指天然气,后面带“N”是环保的意思,因为北京和外地排放标准不一样。经核对合同原件,虽然锅炉型号标注有细微差异,但广源发公司进行了合理解释,黑色金属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源发公司购买的锅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广源发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锅炉的事实予以确认。
4.广源发公司提交的图纸,证明其于2016年10月10日、11日左右给黑色金属公司交付了图纸。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但于2017年12月6日的庭审中认可收到了广源发公司交付的图纸,并提交了其手中持有的广源发公司交付的图纸,但经法院反复询问,一直不向法院说明其收到图纸的时间。因广源发公司未提交其交付手中版本图纸的证据,故本院仅对该图纸中与黑色金属公司提交一致部分的予以确认,对广源发公司陈述的交付了图纸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乙方)与黑色金属公司(甲方)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安装两台2吨河南安阳方快公司生产的WNS1.4-1.0-95/70-YQ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施工内容及方式: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二台燃气供暖锅炉的安装施工,内容如下:1.1锅炉本体安装,二台,型号:WNS1.4-1.0-95/70-YQ;1.2锅炉辅机:燃烧机、冷凝器、控制柜、烟气再循环;1.3锅炉电路系统安装;1.4锅炉管道(锅炉间范围之内)、烟道制作安装连接;1.5随机交付: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提供竣工图。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本次锅炉本体及辅机的采购安装总造价为693000元。付款方式为:3.1锅炉本体到达甲方厂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420000元;3.2锅炉安装完毕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及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对锅炉环保测试(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mg/m3)报告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33000元;3.3质量保证期:壹年。3.4质量保证金:40000元,保修期结束且锅炉无任何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3.5本合同第四条(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为上述付款方式的先决条件。四、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安装施工期限15日。五、双方特别约定:5.1乙方负责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5.2本工程施工安全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应做好自身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设备等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3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用水、用电,协调进出等问题;5.4乙方保障工程质量,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5.5甲方根据乙方投标书中具体要求,负责锅炉到达现场前的土建施工;5.6乙方承诺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每延误一日完工,则自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人民币;5.7乙方负责锅炉报装、报检(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并承担相应报装、报检及相应检验费用;5.8乙方承诺此项工程设备费用开具17%增值税发票,安装费用开具11%增值税发票;5.9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司炉人员培训。
为按黑色金属公司要求购买锅炉,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需方)与方快公司(供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一、标的物、价款:产品名称: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规则型号:WNS1.4-1.0/115(95)/70-YQN,单位:套,数量:2,其中含锅炉PLC嵌入式控制系统V2.0,小计41626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需方支付定金30%(¥124878),提货前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广源发公司表示锅炉系定制产品,无法退货;黑色金属公司称广源发公司系专门销售锅炉的卖家,可以二次销售锅炉或者退货,广源发公司不存在损失。
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方快公司汇入锅炉款130000元。
2016年10月,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交付了安装涉案锅炉的图纸。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员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经理:您好!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采暖燃煤锅炉替换工程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25日,广源发公司员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北京广源发黑色金属公司项目图纸及报价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
2016年11月30日,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2016年9月30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合同中第四项约定:“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将锅炉生产完毕,由于贵方施工进度计划改变,现暂不需要锅炉进场,具体进场时间待贵方另行通知,特此确认。
经查,广源发公司具有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施工类别为安装、改造,级别为3,方位/参数为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广源发公司还提交了图纸,证明广源发公司已经给黑色金属公司设计了安装锅炉的图纸。双方均确认该图纸不涉及土建部分。黑色金属公司称因广源发公司没有设计锅炉房的资质,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由广源发公司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带土建部分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由于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包括土建部分,黑色金属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广源发公司仍不提交符合要求的图纸,无奈之下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5月找了其他家购买了锅炉,建筑了锅炉房。广源发公司称双方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不包括土建部分,广源发公司负责购买锅炉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也没有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
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本案起诉材料。
本院认为,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黑色金属公司辩称因广源发公司没有设计锅炉房的建筑资质,故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是购买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是在明知广源发公司没有设计房屋资质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合同,且黑色金属公司称合同约定是广源发公司承诺找其他单位设计图纸,故本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对黑色金属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双方当事人对广源发公司提交的图纸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广源发公司称双方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不包括土建部分,广源发公司仅负责购买锅炉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称双方约定由广源发公司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带土建部分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本院认为,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磋商、善意履约。但黑色金属公司在广源发公司提供了图纸后,并未告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而是在明知广源发公司已经购买了锅炉的情况下,仍擅自违约,选择其他单位购买和安装锅炉,导致广源发公司因购买锅炉支出了费用产生了实际损失,黑色金属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现因黑色金属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广源发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黑色金属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于黑色金属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关于广源发公司要求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其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源发公司主张赔偿其为黑色金属公司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用和交通费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负担5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