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7609-3号
原告: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大街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城XX路XX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安质部经理,住西安市XX村XX栋XX号。
被告: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XX园XX中心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长安区XX城XX号楼XX**XX层XX户。
原告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于2018年11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00年9月8日,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城乡建设局签订《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兴平市建设局代表政府将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经营权出让给重庆**公司,并由重庆**公司在兴平市成立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行使兴平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关于重庆**公司及原告在兴平市境内天然气独家经营权效力及范围,在2013年2月重庆**公司就以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再次认定重庆**公司享有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原告作为经营权的执行者和经营人,享有兴平市境内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2018年9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不具有兴平市天然气经营权和燃气经营资质,且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公然违法在兴平市XX镇修建天然气输送管道及设施,置原告公司天然气独家经营权不顾,该行为严重侵犯原告权利。故要求1、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在兴平市XX镇XX道线建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在兴平市境内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侵犯。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铺设管线的侵权行为,拆除侵权设施设备。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铁路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称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的区域原隶属于兴平市政府管理,2011年4月已划归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脱离兴平市政府,归属于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管理,故未侵犯原告在兴平市境内独家天然气经营权。2、答辩人与新兴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是施工方,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不构成侵权。3、原告请求答辩人赔偿损失10万元,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应当予以驳回。4、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能源公司辩称,原告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不享有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因在2011年4月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已脱离兴平市政府的管理,归属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管理,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正县级非常设机构,对新兴纺织工业园具有独立的规划审批权和开发建设权,原告并未取得新兴纺织工业园内经营天然气的经营权,而在2018年6月21日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了咸阳绿优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园区内的天然气供应,原告无权在园区内经营天然气,故不存在侵犯原告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即使原告享有诉讼区域内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被告也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我公司是咸阳市政府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公司,根据咸阳市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和项目批文,政府许可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园区分布式能源站,经营范围是为园区供热供电,而不是供应天然气,只是天然气用户,属于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这与天然气经营权不是同一概念,不具备侵权的法律基础;2、我公司正在施工的XX线XX道XX园区能源站项目的配套工程,其用途是专门为能源站输送天然气的生产管道,不是市政管道,也不是经营管道,且该管道正在施工中,没有实际侵权行为;3、我公司正在施工的天然气管道,不仅取得了政府的项目批文,也取得了政府路径规划选址批文,更取得了施工许可批文,故我公司的施工行为是基于政府的授权,项目手续齐全,施工建设行为完全合法,不具有民事侵权的违法性要件,即使侵犯原告的天然气独家经营权,则属于政府的行为,我公司不构成侵权;4、从法律适用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系政府的行政***,政府有权对其辖区内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进行调整,铺设天然气管道只要基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和授权,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是否侵犯天然气经营权等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审查处理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施工企业,是通过合法招投标的,我公司未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8日,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城乡建设局签订《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兴平市城乡建设局代表政府将兴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经营权出让给重庆**公司,并由重庆**公司在兴平市成立**公司,行使兴平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独家经营权。该合同签订后,重庆**公司在兴平市成立兴平市**公司,并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1年5月20日,咸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成立咸阳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该通知表明成立咸阳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主要职责(与本案有关)是编制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对园内的土地统一征用、储备、开发和管理,办理有关征用地手续,负责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工作等。2015年11月26日,咸阳市人民政府(甲方)与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上约定甲方支持乙方所属的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咸阳市域内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先期开展咸阳新兴纺织工业园等分布式能源项目。2018年5月7日,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新兴纺织工业园分布式能源站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内,**纺织大道,****路,南接***高速,西临纺织三路,占地64亩,建设规模和内容为该项XX环XX组和1条5.2公里的燃气管道,厂区道路、主厂房、GIS、天然气调压站、冷却塔、综合办公楼、辅助生产系统和燃气管道。2018年7月5日,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告知被告能源公司,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已经咸阳市XX委批复,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2018年7月19日,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向被告能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被告能源公司分布式能源站天然气直供专线施工。2018年5月3日,被告能源公司与被告铁路公司签订了咸XX线XX道XX线等铁路顶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铁路公司负责天然气管道穿过陇海铁路的工程。2018年10月15日,被告天力公司中标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站天然气直供专线项目中的管网工程。2018年9月22日,原告工作人员对被告管道施工工地进行阻拦,兴平市公安局西**出所出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保全,并交纳保证金,我院遂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陕0102民初7609号裁定书,裁定铁路公司、能源公司在诉讼期间不得在兴平市XX镇XX线建设的行为。被告能源公司遂提出复议申请,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上述保全裁定,已另行制作裁定书。
庭审中,原告提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兴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独家经营天然气的权利。被告咸阳新兴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本公司铺设天然气管道是经政府部门授权和规划许可的,是否违反天然气的行业规定,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处理范围,不属于本案用益物权民事纠纷审查处理范围。
上述事实,有合作开发天然气合同书、重庆市第五在中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07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咸阳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战略合作协议、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发改能源(2018)193号文件、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咸新纺发(2018)49号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兴平市公安局西**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能源公司是在获得咸阳市政府和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开挖天然气管道,被告铁路公司、天力公司也是通过合法手续获得天然气管道施工工程的。政府对天然气的经营有调整、规划的权力,这是政府职能所在,至于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行业规定,不是法院审理和处理的范围,故此案不属民事纠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兴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更生
审判员王洋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