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2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17)第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基建工程公司已就此纠纷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劳人仲案字(2017)第44号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02执310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莉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