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黄田畈南路。
法定代表人:孔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瑛,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丹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谷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