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上网案号:(2021)粤1972执751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3794号、(2021)粤1972执2250、5037、5572、5584、5587、5605、5608、5609、5611、5613、5614、5616、5618、5620、5626、5628、5629、5632、5633、5635、5637、5638、5642、5649、5651、5652、5655、5658、5660、5662、5663、5732、5733、5734、5735、5737、5738、5739、6066、7195、75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21XXX。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德路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2356635P。
法定代表人:胡月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梓敏,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何子龙,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4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储贻龙,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XX,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XXX。
申请执行人:王瑾,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发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82XXX。
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1328XXX。
申请执行人:龙金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X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3123XXX。
申请执行人:黄文军,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杨桥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21XXX。
申请执行人:危金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义成镇前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3XXX。
申请执行人:袁学勇,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3XXX。
申请执行人:薛苏平,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5XXX。
申请执行人:谢丽珍,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8XXX。
申请执行人:罗敏,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29XXX。
申请执行人:刘琼,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XXX,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3XXX。
申请执行人:周友根,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2XXX。
申请执行人:师才昌,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1527XXX。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22XXX。
申请执行人:唐志亮,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2624XXX。
申请执行人:曾垂恩,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5XXX。
申请执行人:王立浪,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3XXX。
申请执行人:黄美珍,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城中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32XXX。
申请执行人:谷迎召,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长桥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25XXX。
申请执行人:赖斯惠,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XX,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29XXX。
申请执行人:陈萍,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81XXX。
申请执行人:陈火洪,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5381XXX。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81XXX。
申请执行人:练木林,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5323XXX。
申请执行人:东莞良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振安东路160号顺捷商务大厦5F-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04LW33。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郭峰,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428XXX。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渠成智能精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长安段773号2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6Q5L5D。
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锦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花果山路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Q8Q87。
法定代表人:张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桐,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金朗中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2834。
法定代表人:赖勇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羽龙机械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美景中路134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1CFX8P。
经营者:沈学军。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齐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西坊路16号永立达科技园08栋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88660D。
法定代表人:曾祥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驰,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朝军,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阳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20923198809123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章,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深华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NT618。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雯,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佩诗,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必思福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福地科技园综合楼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D09EXE。
法定代表人:龚连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开方普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富民中591号B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T2EF9G。
法定代表人:尹斯鹏,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津,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良,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岗头大富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19803N。
法定代表人:吴贤文,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红,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开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民中路688-25号浦京工业园5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4368624。
法定代表人:张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0]877、878、879、880、989、990、925-934、936-945、950、1032号仲裁裁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8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0468、11114、11119、1307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9448、10403、12290、12571、12739、13516、14547、1467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10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情况如下表:
10558161.27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诉讼费合计69731.15元、执行费7802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核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称除被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招商银行账户76990907XX(2021年1月29日冻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冻)。冻结了中国银行账户77707XX(2021年2月4日冻结)、兴业银行账户3950801XX(2020年12月7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501777908XX(2021年7月7日冻结)。经强制执行,本院共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761556.05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5720.21元,并将该款交本院一并处置;
(二)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存放于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民中路688-25号浦京工业园1号宿舍楼一楼的机器设备,得款156200元。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在住所地、经营地进行经营,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933476.26元,因该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各债权人的清偿情况详见《执行分配方案》。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海忠
审判员 许 腾
审判员 许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