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上网案号:(2021)粤1972执5735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3794号、(2021)粤1972执2250、5037、5572、5584、5587、5605、5608、5609、5611、5613、5614、5616、5618、5620、5626、5628、5629、5632、5633、5635、5637、5638、5642、5649、5651、5652、5655、5658、5660、5662、5663、5732、5733、5734、5735、5737、5738、5739、6066、7195、75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21XXX。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德路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235663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梓敏,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4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XX,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8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发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70982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1328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X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312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0521XXX。 申请执行人:危金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义成镇前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3XXX。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5XXX。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8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29XXX。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XXX,公民身份号码为43042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2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1527XXX。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22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2624XXX。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5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洞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23XXX。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城中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32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长桥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0425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XX,公民身份号码为362123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XX组,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29XXX。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81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5381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30181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5323XXX。 申请执行人:东莞良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边社区振安东路160号顺捷商务大厦5F-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04LW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428XXX。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渠成智能精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长安段773号2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6Q5L5D。 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锦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花果山路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EQ8Q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金朗中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2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羽龙机械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美景中路134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1CFX8P。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齐悦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西坊路16号永立达科技园08栋1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88660D。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佼,广东金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为4209231988091239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展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深华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NT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必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社区福地科技园综合楼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D09E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开方普惠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富民中591号B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T2EF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津,广东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事务所辅助人员。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坑岗头大富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198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开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民中路688-25号浦京工业园5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4368624。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庭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0]877、878、879、880、989、990、925-934、936-945、950、1032号仲裁裁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88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0468、11114、11119、1307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9448、10403、12290、12571、12739、13516、14547、1467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7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1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10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情况如下表: 10558161.27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诉讼费合计69731.15元、执行费78028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核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称除被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招商银行账户76990907XX(2021年1月29日冻结,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首冻)。冻结了中国银行账户77707XX(2021年2月4日冻结)、兴业银行账户3950801XX(2020年12月7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501777908XX(2021年7月7日冻结)。经强制执行,本院共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761556.05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5720.21元,并将该款交本院一并处置; (二)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存放于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民中路688-25号浦京工业园1号***一楼的机器设备,得款156200元。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确认被执行人已停止在住所地、经营地进行经营,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933476.26元,因该款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各债权人的清偿情况详见《执行分配方案》。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暂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 腾 审判员  许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