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1312号
原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234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第三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主任。
原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拨付被告***的工程款4287686.37元,工程名称为《淄博市孝妇河黄土崖段综合整治项目昌国路、北京路人行道及雨污管道工程》。原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对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享有的工程款债权4287686.37元,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