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亭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亭亭,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亭亭及原审被告***、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鹏
审判员*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