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乐,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汝良,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23441。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丽华,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价值8315488.7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价值8315488.7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价值8315488.72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俊菊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朝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