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123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乐乐,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汝良,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丽华,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宋爱香,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国扬,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钦明
审 判 员 魏俊菊
人民陪审员 刘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