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某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23441。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丽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宋爱香,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87686.37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15488.7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87686.37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15488.7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23441。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丽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宋爱香,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87686.37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15488.7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287686.37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315488.7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