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某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7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丽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宋爱香,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家支行账户9030××××4117人民币61792.55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营业室账户8011××××8407人民币11907.07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山路分理处账户9030××××0048人民币1362.30元,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姚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8b@wx.tenpay.com人民币3925.99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山路分理处账户9030××××6407人民币33123.54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账户6226××××0115人民币10037.16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065××××1620CNY0人民币6232.8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车站支行账户1603××××0944人民币4527.4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车站支行账户1603××××8253人民币4055.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牛山路支行账户6228××××3315人民币2801.82元,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CN××××长安牌汽车、鲁C6××××长安牌汽车、鲁C6××××五菱牌汽车,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姚丽华名下鲁CL××××吉普牌汽车,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①被申请人姚丽华和徐奎国共有的坐落于临淄区【产权证号:0XXX6】房产及土地、②被申请人姚丽华和徐奎国共有的坐落于临淄区【产权证号:0XXX9】房产及土地。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57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姚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姚丽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和王舍路福源汇小区北路西行300米。
负责人:宋爱香,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姚丽华、淄博市生态水系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57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家支行账户9030××××4117人民币61792.55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营业室账户8011××××8407人民币11907.07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山路分理处账户9030××××0048人民币1362.30元,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姚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XXX8b@wx.tenpay.com人民币3925.99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山路分理处账户9030××××6407人民币33123.54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账户6226××××0115人民币10037.16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营业部账户2065××××1620CNY0人民币6232.8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车站支行账户1603××××0944人民币4527.4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车站支行账户1603××××8253人民币4055.2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牛山路支行账户6228××××3315人民币2801.82元,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CN××××长安牌汽车、鲁C6××××长安牌汽车、鲁C6××××五菱牌汽车,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姚丽华名下鲁CL××××吉普牌汽车,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了①被申请人姚丽华和徐奎国共有的坐落于临淄区【产权证号:0XXX6】房产及土地、②被申请人姚丽华和徐奎国共有的坐落于临淄区【产权证号:0XXX9】房产及土地。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