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某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563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民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171234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63500.00元。申请人以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635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