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39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民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3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营业室账户8011********人民币132.69元、在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山路分理处账户9030********人民币111.90元,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2)鲁0306执481号案件中的案款2012372.00元,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淄区财政局和临淄区农业农村局的(GF-2XXXX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名称:2022年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0.3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未支付资金款项。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