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926号之一
原告:平度市泽山广辉石材厂,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桑杭村200号。
经营者:**,女,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该公司经理。
被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泽山广辉石材厂诉被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泽山广辉石材厂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淄博宝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53.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淄博宝鑫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753.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