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

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44号
申请人: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2620608X。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清田桥以南铁山支线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之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508XA,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商爱荣,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徐成忠,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徐成忠的银行存款1742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徐成忠的银行存款1742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清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