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95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定陶县人,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508XA。
法定代表人:商爱荣,经理。
被告:淄博滕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工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4140604H。
法定代表人:李全城,经理。
被告:伊善民(伊宝民),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淄博滕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善民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农业银行账户:15×××73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15×××7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