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财保1416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508X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8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