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738号
原告: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新张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46563139。
法定代表人:桂金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国际新城北园9号栋WT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9253750X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河北华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