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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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606号
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士林西南王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荣公司)与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高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荣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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