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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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229号
原告:**所,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万天玮,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99号(E)。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所与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两项合计4588元,由原告**所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静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姜歆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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