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405号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B59440N,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联星村**建材市场。 经营者:***,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乡纸房行政村纸房村1号。 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0235875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99号(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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