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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940号 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社区。 投资人:**,该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环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对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0万元为限),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建业模架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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