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
负责人:杨阳
本院在执行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陕0582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66000.00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6613.33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82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宏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崔蕊莉
书 记 员 王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