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613号
原告: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西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钦连,陕西甲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
代表人:朱建荣。
被告: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陕西东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利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平。
原告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分公司、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东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佛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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