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恩县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900号
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015735,住恩施市施州大道**硒都商城**。
法定代表人:龙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谊,女,生于1973年1月6日,,住恩施市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570136634,,住***珠山镇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杨胜超。
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