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香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240号
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015735。
法定代表人:伍乾境。
被告:恩施市香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2640691T。
法定代表人:曾召法。
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香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电话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和电话,但原告提供的电话依然不能送达,之后原告不予回复。本院遂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传票上备注“由于被告开庭材料送达不到,且原告长时间未提供被告新的电话和地址,限原告于上述开庭时间准时前来法院说明情况,不到庭或逾期到庭,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本案”,该字体加粗加黑。此传票原告于2021年12月11日签收,但到开庭时间,原告未到庭,审判员和书记员等待三十分钟,原告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