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294号
申请人***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015735,联系电话185××××1812。
法定代表人伍乾境。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大道山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联系电话027-867××××6。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建恩施市白庙桥棚户区改造项目11#、12#楼及公共地下室(三标段)工程,在恩施市投资建设服务中心的应收工程款551700元。扣留期限截
至2023年8月30日止,扣留期间暂不支付,若需支付,需交由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