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288号
执行申请人:***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场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0157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5701366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金钱义务639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快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5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