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86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退休职工,住址河北省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振堂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9139085X1。
法定代表人:刘瑞涛。
原告***与被告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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