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0民初86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退休职工,住址河北省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振堂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9139085X1。

法定代表人:刘瑞涛。

原告***与被告新河县海河启闭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秋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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