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4财保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国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国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968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留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应付株洲国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款项89968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国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96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或者扣留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应付株洲国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款项8996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