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等与北京龙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0349号
原告: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西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肖鸿昌,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政府西侧100米
负责人:肖鸿昌,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辉,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甘连斌,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州市绿洲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章 平
书 记 员 李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