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584号
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
被告:陕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远。
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