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恢2069号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35万元、税款236516.76元、工程款、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68158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7940元、执行费37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恢20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31日结案。
执行员 高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