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931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综保路1号通关服务中心辅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远。
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海伦湾一期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