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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城垸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1214号 申请人:武汉东城垸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南丰大队(原东城垸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特1号2楼。 法定代表人:**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综保路1号通关服务中心辅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东城垸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东城垸新型墙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2000017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城垸新型墙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保全金额经本院审查应以61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