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佛山市金某某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6559号
原告: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5W。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15T。
法定代表人:小某1。
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办公楼A区及厂房B、C、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46UKXU。
负责人:MAEKAWASHOICHI(前川昭一)。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原告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3月28日向原告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43.72元。原告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未缴纳。2019年3月29日,原告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不影响协商氛围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缴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虽向本院申请延期缴费,但不影响协商氛围不能成为申请延期缴费的理由。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金**创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