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6562号
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003807XF。
法定代表人:梁凤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15T。
法定代表人:小川昌宽。
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A区及厂房B、C、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46UKXU。
负责人:MAEKAWASHOICHI(前川某1)。
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安川首钢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昭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钟丹